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提出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这是2006年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以来4年内的首次修正。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等领域。
近年,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猛,但由于其价格还不能被社会普遍接受,因此,草案还建议,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由相关部门确定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上网电量。
(摘自《南方日报》 胡剑龙/文 20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