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村小组是否有权收回撂荒土地

  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某村村民李某的父亲以户主身份承包了本组耕地9.23亩。1982年和1993年,李某的母亲和父亲相继去世。1998年3月,李某家庭承包的9.23亩土地全部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外出打工谋生,一直未回家,造成土地撂荒。2008年6月8日,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李某承包的土地,分配给其他村民承包。近期,李某回到家中得知此事,要求村小组退还其承包的土地,但村小组却表示,李某承包的土地已被收回,并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将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村民小组作出的收回李某承包土地并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的决议无效,并退还其承包地。
  分析:李某在其他家庭成员去世后,在承包期内其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仍应当由她继续承包经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的规定,原告李某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村民小组作出的收回李某承包土地并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的决议无效,理应退还李某承包地。
王树恒 夏成华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