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毒针盗狗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由于采取毒针射杀手段偷了村民养的4条狗,两名嫌疑人因盗窃行为被刑拘,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近期,上虞市检察院批捕了这两人。
  5月19日下午,上虞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接到处警指令,称有人在谢塘镇建塘村偷狗。民警赶到现场,按着村民指引的盗狗者逃跑方向,将罗某当场抓获,并在作案用的摩托车上发现4只死狗,同时从罗某背包内缴获1把钢弩和12支装有药剂的飞镖毒针。
  罗某交代,上家陈某替他准备毒狗装置,由他盗狗后交给陈某,销赃至慈溪等地。“这应该是个集盗窃、收购、贩卖于一体的犯罪团伙。罗某在这个产业链中主要提供货源,陈某负责在网上买弩和毒针,并把偷来的狗运往冰库,待狗肉有市场时卖出。”办案民警说。
  警方鉴定,罗某所使用的毒针和被射杀的狗体中都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氯化琥珀胆碱是医用麻醉剂和肌肉松弛剂,无论人畜,摄入超过一定剂量后都会发生肌肉过度松弛,坍塌的肌肉压迫呼吸道,最终导致窒息死亡。人食用这种毒狗肉,危险性非常高。警方认为,罗某和陈某的行为除了盗窃外,还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根据5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倪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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