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离婚后,女儿生活在垃圾堆里

愤怒母亲状告前夫,讨要女儿

  •   本以为离婚后女儿跟着前夫生活,可以过上不错的日子,但潘女士发现自己想错了,女儿不仅辍学在家,还天天生活在垃圾堆里。又心疼又愤怒的潘女士,把前夫冯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要回女儿的抚养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孩子由潘女士抚养。
      潘女士,29岁,冯先生,31岁,两人都是江西人,同在宁波打工,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冯先生做点小生意,潘女士则在一家会计事务所工作。女儿出生后,家庭在生二胎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底,夫妻俩协议离婚。双方约定:4岁的女儿由冯先生抚养。
      离婚后,冯先生便把女儿带走了,思女心切的潘女士四处打听女儿的下落。今年5月,潘女士终于得到消息:孩子一直由前夫的父母抚养,在台州农村生活。
      然而潘女士在见到女儿后,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那是位于台州农村的一家废品站,场地上堆着好几个垃圾堆,女儿正席地坐在一个垃圾堆边,头发蓬乱,脸上灰一片、黑一片,两只手上满是油泥,指甲很长时间没剪,指甲缝里都是污垢。
      潘女士找到前夫的父母。前夫的父母说,儿子离婚后生意一落千丈,欠下了一屁股债,已经躲债去了。他嫌女儿是累赘,就把女儿扔给了二老。而两个老人家为了帮儿子还债,天天忙着收废品赚钱,而且他们现在住的是农村,周围连家像样的幼儿园都没有,就算有,收费也很高,他们付不起,也没精力照顾孩子,只要孩子不饿死就行了。
      心疼无比的潘女士,在征得二老同意后,就把女儿带回了镇海,并送进了离家不远的幼儿园。与此同时,她向宁波镇海法院起诉,要求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案子审理过程中,冯先生既未提交答辩状,也未现身。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女士工作固定,收入稳定,有抚养女儿的良好条件,年幼的女儿由母亲抚养也更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判决,女儿由潘女士抚养。
      承办法官表示,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潘女士和冯先生在离婚时虽然约定女儿由冯先生抚养,但是离婚后,冯先生将女儿带到台州农村由其父母抚养,冯先生的父母年事已高,在台州做废品收购生意,生活条件艰苦。而相比之下,潘女士抚养女儿的条件显然比冯先生好,也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高敏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