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村委会违法发包酿纠纷合同无效谁担责

  2010年9月,村民齐某与村委会签订了《砂场承包合同》,村委会将村河道边的一块砂场及沿岸一块荒地以每年2.8万元的费用承包给齐某,承包期10年,约定由齐某自行办理采砂证等。而后,齐某出资2万余元,租赁了挖砂机、装载机等设备,并雇用司机及挖砂工各一人进行开采活动,并很快取得了效益。但此时的齐某并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近期,村委会决定终止《砂场承包合同》,齐某提出村委会应当退还承包费,并承担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村委会则认为,齐某当初承诺办理采砂许可证却未兑现,且齐某开采砂场已获利,因此只同意退还半年承包费。双方协商不成,齐某以村委会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退还承包费,并赔偿自己租赁挖砂设备费等损失2万元。
  说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而《水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开采河砂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可见,我国对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村委会和齐某在没有取得上述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砂场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既然无效,那么解除方也就不存在违约问题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村委会和齐某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承担相同的过错责任。齐某获得纯利约4.6万余元,恰与其所交承包费相抵,他与村委会之间已没有必要“折价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砂场承包合同》无效,村委会退还尚未履行部分的承包费,驳回原告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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