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观点

“河长制”,突破现有体制局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撰文说,“河长制”的设立,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结合中国国情,让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运转起来。地方党政一把手担任“河长”或者“总河长”,有利于调动行政资源,对不认真履责的人追究责任,有利于让急需解决的环境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二是解决目前立法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一些水污染是由岸上的生活垃圾和农田秸秆腐烂造成的,或由农村生活污水流入造成的,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很复杂,而这些,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难以依据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予以解决。
  “河长”如果认真履职,可促进流域和湖泊的水污染治理;如果不认真履职,“河长制”的设立就会形同虚设。为此,需要设立监督制约机制,如考核、督查以及相应的奖惩机制。中央在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时,针对地方主要的党政领导设计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所以,“河长制”的设计和其他制度的设计是相互匹配的,如果出现了水环境污染问题,联网的环境监测数据会说真话,公众的举报投诉会说实话,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督查制度也会发现问题。
  为了让“河长制”更好地在法律方面发挥作用,下一次修改《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时,可以考虑把现行的监管体制和“河长制”有机地衔接起来。
  此外,要治理好水环境,使河流清澈,必须配套性地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垃圾分类收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从源头系统性地解决问题。这些工作的加强,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因此,公众想要通过“河长制”使水质得到明显提升,也需有一定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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