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观点

谨防农地股份合作中农民权益受损

  □王万江 解安
  在农地股份合作中,因法律制度缺位、农民对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不足等原因,农民的经济收益权、民主权利、社会保障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在经济收益权方面,农地股份合作制推行后,由于资金、技术等的缺乏,造成农民与工商企业的地位不对等,使得农民土地股份折价低,从而挤压了农民的收入增长空间。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如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及市场波动等情形,工商企业将严重亏损甚至破产,股份分红不能及时到位,较为弱势的农民经济收益受到的影响更大。此外,农地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如果产生道德风险,或经营失误,也会损害入股农民的经济收益。
  在民主权利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绩冲动、资本逐利驱动下,借农地股份合作之名,强制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或强迫农民长期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部分农民失去农地入股的自主决策权。此外,农民参与民主管理合作社事务的程度偏低,一些合作社日常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侵害了入股农民的监督权利。
  在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农地股份合作后对农民劳动力的内生消化有限,多数农民成为隐性失业人口。部分涉农企业在耕种上存在急功近利及破坏性开发的行为,使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损害。
  完善农地股份合作制运行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基本路径包括:
  完善农地股份合作相关法律制度。一是以“确权”为基础,适时修订《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农民清晰完整的土地产权,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形成农民对权利收益的稳定预期。二是尽早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地入股纳入其调整范围,重点解决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主体性质、基本功能、内部治理结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变化对股份合作的影响等问题,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三是鼓励各地出台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或在其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补充、完善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特殊规则。
  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一是尊重农民的入股意愿,让农民获得更多的选择空间,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经营的决策。二是在农地股份合作运行中加强服务与指导,提供政策指导、财政扶持、技术培训等多方位服务。三是完善农地股份合作制纠纷处理机制,对农民的相关权益进行全面、系统的确认,及时化解农地股份合作制运行中的矛盾纠纷。
  健全农地股份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首先,优化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增强合作社内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农地股份合作制“一人一票”民主决策机制的作用,保障入股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其次,提升农地股份合作社管理水平。聘请专职经理人,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使职业经理人所获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挂钩。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强化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第二,对土地入股后产生的农业隐性失业人口提供创业培训、小额信贷扶持,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稳定转移。第三,扩大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将入股农民吸收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内,减少入股农民的后顾之忧。第四,探索建立有效的土地入股保证金制度和土地流入股险基金制度,防止企业破产而损害农民利益。
  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基层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鼓励农民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解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同时,农民也应养成学习的习惯,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
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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