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两菜农使用禁用农药被判刑

  2013年9月16日,东阳市农业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种菜过程中使用高毒农药。东阳市农业局随即对此事展开了调查。经查,当事人何某和康某为达到除虫的效果,在明知农药“克百威”和“甲基异柳磷”不能在蔬菜中使用,仍将“克百威”和“甲基异柳磷”用于蔬菜生产(何某使用的农药是自己从温州带过来的,康某使用的农药则由何某提供)。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案人员何某和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近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涉案人员何某和康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康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分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何某和康某在明知“克百威”和“甲基异柳磷”是高毒农药,不能在蔬菜中使用,却为了达到杀虫目的,仍将这两种禁用农药使用在自己种植的蔬菜上,已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涉案人员如有自首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涉案人员何某和康某虽未主动投案自首,但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遂对涉案人员何某和康某酌情从轻处理,判处何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康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报记者张佳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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