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刘老汉打算去城里做生意,便将承包地转包给了本家侄子,约定转包费为每年6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总费用1.2万元一次性付清。今年初,刘老汉在城里买了房子,一家5口转为城镇户口。近日,村委会听说了此事,认为刘老汉应将今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给村委会,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诸法院。
说法:法院审理判决,2014年以后的土地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产生的纠纷,如果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刘老汉一家因转为城镇户口,其承包的土地本应交回村委会,但由于刘老汉已将土地转包给了侄子,且一次性收取了1.2万元转包费,故法院据此判决2014年后的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
张兆利 王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