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儿子系一家公司的搬运工。不久前,郭某的儿子工余时间在外玩耍时,不慎被车撞成轻伤,根据医嘱必须休息一个星期。鉴于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不正常上班将被扣除全勤奖金,郭某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顶替儿子上岗。搬运过程中,郭某不慎从楼梯摔下,不仅花去1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那么,郭某能否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呢?
说法: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损伤或患职业病伤害。除具备时间、地点、工作原因三大要素之外,构成工伤的主体还必须是“职工”,即伤亡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一是要看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则必须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很明显,郭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彼此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回答也应是否定的:一方面,用工的前提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曾经协商一致,劳动者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而郭某根本没有与公司协商,甚至公司根本不知道,更不用说“协商一致”;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因具有人身属性而不能替代。郭某私自为儿子顶岗,只能说郭某代替儿子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并不等于郭某取代了儿子的员工身份,也不等于郭某与公司另行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郭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郭某不能通过工伤途径获得赔偿,但《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鉴于郭某和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而公司也是郭某所提供劳务的受益者,故郭某可要求公司按照公平原则,依据民事法律给予适当补偿。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