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加工厂用工业松香给鹅脱毛

鹿城法院开出该院食品安全最高“罚单”

  贪图好卖相,温州一宰鹅经营户任某雇佣伙计使用工业松香对生鹅进行脱毛。近日,温州鹿城法院认定任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任某的伙计李某、胡某也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间,温州人任某在温州鹿城区南郊乡葡萄村(后搬迁至本区过境公路50号附近小巷)开设宰鹅加工厂,雇佣李某(男,36岁)、胡某(男,50岁)及李某(另案处理)宰杀活鹅,使用工业松香对生鹅进行脱毛。任某还在生鹅中掺入约三分之一冰冻鹅,运至他人经营的熟食店进行销售。
  2013年7月17日,任某的加工厂被警方查获,警方现场查扣已宰杀生鹅39只,总重76公斤。案发后,任某与李某、胡某先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在加工厂现场提取的液化松香样品中含有工业松香,且含有铅、铬、镉、贡、砷等有毒重金属物质。经查,该加工厂使用工业松香生产、销售的生鹅价值共计45万余元。
  法院认为,任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结伙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胡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结伙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而100万元罚金,也是鹿城法院近年来在食品犯罪案件中开出的最高“罚单”。 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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