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改后的细则已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此次修改,将增值税起征点大幅提高。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而修改之前,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同时,此次修改也调高了营业税起征点。修改前,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修改后,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财政部表示,本次调整是为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为企业减负。
(摘自《新快报》 黎华联/文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