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餐饮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惩处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给予重罚。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官员的强大威慑。
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渎职犯罪中单列出来,可以通过法律的严惩,让那些职能部门和官员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起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摘自《燕赵晚报》 孙瑞灼/文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