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案例点评……

“立招书”为何锁不住这段婚姻

  5年前,泰顺凤洋乡的姑娘林某和新浦乡的蓝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林某是独养女。林家想招蓝某做上门女婿。林家与蓝某订了一份《立招书》。《立招书》上写明,林家收蓝为子,并将林家之女许配蓝某为妻,双方都不得反悔,如果男方反悔,男方净身出门;如果女方反悔,所有财产与男方对半分。
  转眼5年过去了,林某与蓝某聚少离多。去年12月底的一天,林某回家了,直接向泰顺县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离婚?”蓝某颇为意外,虽然他深知自己的婚姻名存实亡,却从来没有想过离婚,他已经把自己当成林家的一份子,而且有《立招书》为凭。蓝某不同意离婚。
  但是,林某态度坚决:没有感情基础,早日离婚对双方都好。
  一个要离,一个不肯离,法官从中调解,最终达成离婚协议:林某和蓝某离婚,林家补偿蓝某8000元;林某和蓝某不做夫妻,但可以做兄妹。林从此叫蓝“哥哥”。
  分析:上门女婿在农村的许多地方都存在。上门女婿上门之前,女方家往往以“立招书”、“立嗣书”的形式对婚姻许以承诺。一旦婚姻有变,男方常常以“立招书”、“立嗣书”为据主张权利。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这类以限制婚姻自由为前提的“立招书”、“立嗣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立约双方都不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上门女婿试图以此保护自己,由此抗拒婚变,那是不可能的。
  在夫妻双方确实没有感情基础、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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