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的两间店面房与村里的两间店面房相连。两年前,经有关部门鉴定,村里的两间店面房属于危房,村里决定拆除。因潘某的两间店面房与之相连,村里与潘某协商房屋拆除事宜。经协商,村负责人与潘某就赔偿等事宜签订拆迁协议,但到现在村里并未履行协议。那么:潘某与村里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说法:潘某与村里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村里未经建设项目批准,也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即与潘某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在城市规划区外实施拆迁房屋,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故该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如潘某的店面房因村里拆危房而受损,应适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规定。 (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