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烧毁自家古宅,这可不是私事

  宁波慈城镇男子刘某高中毕业后赋闲在家。家里的房子是建于明末清初的二层古民宅,已有400多年历史,周围也都是这种砖木结构的老房子,大概有20多户。去年5月底,他将房子的一楼出租给了周某夫妻。6月15日凌晨,刘某被周某夫妇的讲话声吵醒。他非常气愤,跑下楼与他们理论。周某见了房东非但没有一点歉意,反而理直气壮地说:“签了合同交了钱,我想干嘛就干嘛。”刘某听了更加恼火,双方争吵起来。“有本事你把自家房子烧掉好了。”周某随口说了一句。不料,刘某真的拿出打火机,点燃了一楼房间的窗帘。幸亏周某妻子和邻居们及时将火扑灭。
  9月9日上午,刘某被宁波江北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 说法:这一判决与“房屋的历史价值”和“刘某自家的房子”这两个因素并没有直接关系。该房子是木结构的,又和周围的房子连成一片,所以刘某的放火行为危害性大。刘某烧的虽是自家的房子,但他的冲动行为已经对周围房屋和居民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故以放火罪处罚。但考虑到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还是酌情从轻处罚了。 (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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