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说,国家放开化肥经营并不是放任不管。国家在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同时,还设立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了化肥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化肥经营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放开化肥经营后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这种规定是基于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
(据中国政府网 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