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法》规定,今后,食品经营者只有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没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办法》还对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涉及经营场所、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
(摘自《新农村商报》20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