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下称《条例》)日前在福建省审议通过。这是国务院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后,福建出台的首部涉台地方法规。《条例》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福建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其中最大亮点在于:台农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另一大亮点是,除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台胞还可依法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有关人士认为,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预示着两岸农业合作进入“深耕”阶段。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邵芳卿/文 20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