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是个只有600多人的村庄。前不久,200多名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平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
2007年1月,因开发蓟县旅游集散地项目,西井峪村被征用土地748.886亩,共得土地补偿款等费用3000余万元。该村原有三个生产队,此次被征用的土地,除了有0.54亩属于原来第一生产队的外,大部分属于原第二生产队和第三生产队。因此村委会未将原第一生产队的村民列为补偿对象,这让原第一生产队的村民感到不公平,“生产队早就不存在了,土地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我们有村民资格,就应该有同等的补偿权利。”因为不满村里的分配方案,原第一生产队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将61份诉状送到县人民法院,状告村委会。
蓟县法院认为,生产队现在对内对外,均没有履行权利和义务,应确认原告具有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关于土地补偿款怎么分配,法院认为这应该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没有作出明确判决。一审判决之后,村民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也认为,这属于该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西井峪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再次被推回到村民自治的范畴。
北京新启蒙村民自治研究所所长熊伟认为,西井峪村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虽然我国在1998年就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还非常不完善。亟需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涉及土地补偿等一些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摘自《法制日报》 陈虹伟 焦红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