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周刊

岳阳“阴阳判决书”始末

  2006年5月2日下午4时5分,岳阳市岳阳县西塘信用社职工李晓洪驾驶一辆尼桑颐达轿车穿越岳阳市岳阳大道中南大市场十字路口,他清楚地记得,当时交通信号灯为绿灯。突然,一辆三菱吉普车冲了过来,与他的车右前角相撞后连翻了几个滚,滚出了几十米。这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事引发了一场官司,但令李晓洪感到意外的是:一审判决居然先后下达了两份结论完全不同的判决书;今年6月底,再审程序启动,但至今尚无结果。
突如其来的车祸
  车祸时,三菱车里有6人,驾驶员是巴陵石化公司设计院职工谢后珍。
  三菱车原是当地云溪公安局的警车,后卖给了谢后珍的同事卢训华。卢训华买车后私自给该车安装了假冒的警用牌照、器具,并喷涂了警车图案。谢后珍当时驾驶的就是这辆从卢训华处借来的假警车。“那条路很宽,能见度也很好。当时三菱车车速很快,而我的右侧正好有一辆并排行驶的车挡住了视线,等我看到三菱车时,两车相距只有3米左右,根本无法躲闪。”李晓洪回忆说。多名目击者也称,三菱车闯红灯且车速过快。
  事故发生后,李晓洪缴纳了6万元保证金。第二天,李晓洪才得知,三菱车司机谢后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乘客胡保义、粟忠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胡汇紫、于丽、李春秀受伤。
  经相关部门协调,三菱车的实际车主卢训华拿出3万元,与李晓洪的6万元保证金一起,作为3位遇难者的丧葬费用。
  2006年5月19日,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认为:“(三菱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左后侧与由北往南行驶、李晓洪驾驶的湘F148××号小客车右前角相撞后翻滚,造成两车损坏……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并报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确定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谢后珍无视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确定谢后珍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一份一审判决书
  2006年五六月间,李晓洪和死者家属及于丽等人先后提起了诉讼:先是李晓洪状告肖雪梅(谢后珍妻子)和卢训华,要求退还6万元保证金和1.2万元修车费用。紧接着,于丽等遇难者家属状告三菱车原车主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区分局、现实际车主卢训华、李晓洪以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等个人和单位,要求赔偿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2万余元。
  2006年9月,第二起诉讼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起诉讼则因为等待第二起诉讼的最终结果而至今没有判决。
  2007年1月30日,正值春节前夕,李晓洪从律师刘洪波处拿到了一审的判决书。该判决书肯定了122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法,并予以采信。同时,判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在保险金限额内进行相应赔偿;被告肖雪梅在继承谢后珍遗产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的40%;被告卢训华赔偿原告损失的20%;被告云溪公安分局赔偿原告损失的10%。判决书还认定,被告李晓洪虽不负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被告李晓洪支付给原告方的6万元应当视为社会救助款,不应予以返还。”
  但是拿到判决书没两天,李晓洪的律师刘洪波就被要求收回判决书。
第二份一审判决书
  2007年4月20日,法院又出具了第二份判决书,与第一份不同的是122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第二份判决书里没有被采信。
  这个改变带来了李晓洪所应承担责任的巨大改变:李晓洪被判承担原告各种赔偿的35%,除去已经支付的部分,还应赔偿68862.53元。
  李晓洪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违规,至今拒绝承认第二份判决书,他手中捏着的依然是第一份判决书。而于丽等原告和其他被告手上拿着的,则是第二份判决书。
  对于交通故事责任认定书,122大队相关人士透露,“这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我们对现场的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责任认定都是非常慎重的。”
第三份判决书?
  对于出现二份不同的判决书,岳阳楼区法院院长周声波介绍,第一份判决书出来后,死者家属不肯接受判决书,多次到法院准备跳楼自杀,并到市委、市政府上访。为了稳定局面,合议庭再次就此案进行了合议,让相关当事人多赔些钱,好解决死者家属的实际困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对此则有不同的看法。“法院判决绝不是儿戏,同时出现两份判决书是很荒唐的。”余凌云说,“如果发现判决有问题,要么由原审法院走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第一份判决后重新组织合议庭;要么在判决生效后上诉到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判决。”在他看来,于丽等受害者家属的实际困难应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
  “一周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再审程序。”今年7月6日,周声波院长告诉记者,“再审时,我们将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在事实的认定以及对相关部门责任的追究上都会更加慎重。”
  但于丽以及李晓洪等当事人至今也没有收到再审程序启动的通知。所有的人都只能在迷茫中等待。
(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周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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