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苏州的老张平时经常在公共水域利用自行组装的汽车直流电瓶捕鱼,结果在一次捕鱼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而他生前所挂靠的公司曾购买过团体组合保险,意外伤害身故的理赔额是100万元,于是老张的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理赔。
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老张并非投保人公司的员工或员工家庭成员,没有被保资格,而且医学证明(推断)书仅指出死亡是由于触电,不能直接得出系意外死亡的结论。
说法:关于被告辩称老张并非投保公司员工或员工家庭成员,没有被保资格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自述其是根据投保公司的投保认为老张是该公司员工,并未进行审核,而其在特别约定中未对具体类别进行举证,也未明确排除以内部挂靠方式成为单位成员进行投保的情形,所以法院认定,老张的家属系本案适格主体。
关于老张的电鱼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活动,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老张的自制电鱼设备即捕鱼器(变压器)电压为220伏以上,具体最高值多少不可知,实际造成了老张触电身亡的后果。“也就是说,老张在公共水域电鱼的同时,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境地并因此身亡,且对同时可能在该水域活动的他人也造成相当的危害,只是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故其电鱼行为已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应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亦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综合上述情况,近日,法院判定老张的电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在从事上述违法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志华 艾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