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是名“85后”,从小酷爱踢足球,已踢了20年。谢某没想到,因为踢球时的一个小动作,自己摔成了九级伤残,断了12根肋骨。事情发生后,他把经营足球场地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情还得从2018年5月的一天说起。那天,谢某应朋友之邀到宁波镇海某体育公园收费足球场地踢5人制足球,他欣然赴约。
比赛最开始的气氛是紧张而愉快的。谢某在球场上来回奔跑,由于奔跑速度较快,中途减速时,他用手吊搭在足球门门框上,人也随之“悬挂”在球门门框上。由于球门并未固定,根本无法承受一个成年男人的体重和速度惯性的冲击力。受力之下,球门倒地,谢先生惨叫一声,重重地摔在了地上,球门随之压到了谢先生的胸腹部。
一起踢球的同伴们都吓坏了,立即将谢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谢某被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共12根)和肺气肿,共住院11天。经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经营管理足球场地的是宁波飞鸟体育文化公司,谢某事后几次找对方协商赔偿,但没有结果,最后,他只好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谢某认为,飞鸟公司未将足球门框立柱固定,导致他受伤,故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万余元的80%即20万余元。飞鸟公司则认为,足球场的球门虽然是移动式的,没有固定属实,但这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而且球门门框上有不得攀爬的警示语,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另外,谢某应知道,用手吊挂在球门上会造成球门倾倒,因此,受伤的后果是谢某自身造成的。
分析:经审理,法院认为,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经常参加足球运动,应当知道悬挂足球门的行为并非足球运动的常规动作,也应当知道悬挂球门框可能会导致足球门倾倒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而谢某在踢球中悬挂在足球门上,导致足球门倾倒,进而被足球门压伤,谢某悬挂足球门的行为是造成足球门倾倒和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谢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涉案的足球场地对外有偿出租使用,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飞鸟公司作为涉案的足球场地的经营管理人,应当知道足球是一项对抗激烈的运动,有一定的风险性,应更加审慎地预防、消除足球场地、设备自身存在的风险。
从飞鸟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涉案的足球门门框上明确标明“后压板与场地必须固定”,而飞鸟公司没有固定导致谢某因悬挂足球门时球门倾倒而受伤。飞鸟公司明知球门框应固定而未固定,没有尽到危险消除的义务,存在过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谢某承担60%的责任,飞鸟公司承担4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飞鸟公司赔偿谢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