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浙江畜牧兽医

  (上接B1版)
切实抓好冻猪肉储备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市场形势研判,综合考虑短期市场价格变化和下半年市场供求状况,适时开展冻猪肉储备收储;入库前要进行非洲猪瘟抽检,确保储备猪肉安全。当猪粮比价偏高、生猪价格高位运行时,要通过强化产销衔接增加储备,增强后期市场调控能力,防范因收储而推高市场价格。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确定收储和投放的具体时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调运保障工作;粮食物资部门按职责具体组织地方储备冻猪肉收储、投放工作。各市要按照省确定的冻猪肉储备最低收储量做好收储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各地要根据市场情况,视情选择在重大节日前投放储备冻猪肉。若省内生猪价格分化明显或过度上扬,应及时实施冻猪肉储备省内跨地区投放。
  解读:该条明确了各地政府落实冻猪肉储备调节工作的属地责任,要求各地在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和供求状况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冻猪肉储备收储,保持必要市场调控能力。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物资等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落实好冻猪肉储备收储、投放等工作,保障生猪市场和价格平稳运行。
强化产销对接和冷链体系建设
  支持生猪产能不足地区跨地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支持浙商在省外建立屠宰企业,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严格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管理,重点保障规模猪场种猪和仔猪正常调运,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提升运输过程防疫水平。加大对猪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等的场所及其自有或租赁冷库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解读:充分利用各地资源禀赋,支持生猪产能不足地区到有条件地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提升猪肉供应能力。对浙商在省外建立屠宰企业,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给予大力扶持,加快推动“调猪”向“调肉”转变。严格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猪和仔猪调运,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强化猪肉产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对猪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等的场所及其自有或租赁冷库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落实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要加大现有渠道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支持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市场供应,及时足额将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贴发放到养殖主体,适时研究完善扑杀实施政策。加强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养殖场、饲料加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 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积极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各地要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不断创新增信手段,通过政银保合作,探索以生猪为代表的活体抵押贷款模式,拓宽养殖户融资渠道。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适当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额,将政府扑杀病猪纳入能繁母猪和生猪政策性保险责任范围,降低养殖风险。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解读:主要通过财政、金融、保险等多渠道支持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市场供应。积极支持规模养殖场提升生物安全水平、挖掘生猪产能潜力、保护种猪生产能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非洲猪瘟等强制扑杀等保障工作。为切实帮助规模猪场以及与生猪生产密切关联的饲料和屠宰加工企业解决贷款难或还款压力,要求加强对生猪等生产的信贷支持,不断创新增信手段,通过政银保合作,推行以生猪为代表的活体抵押贷款模式(省级已在衢州、金华开展试点),做好生猪养殖政策性农信担保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省级以上财政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给予贴息补助,要求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给予贴息。下一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还将联合出台实施意见,细化财政补助等政策意见,进一步做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
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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