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制

卖麻花“蹭品牌”判赔10万元

  重庆磁器口的网红美食第一名,“陈麻花”当仁不让。但近几年,关于“陈麻花”的官司不断,近日,余杭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
  陈麻花公司在天猫商城搜索“陈麻花”品牌商品时,出现了百顺公司经营的网店产品(建湘天津小麻花500g脆香陈麻花传统糕点心特产小吃麻花零食大礼包)。事实上,“建湘”牌小麻花与原告“陈麻花”商标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为维护商标注册专用权,陈麻花公司把百顺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百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在涉案淘宝网店商品信息中使用“陈麻花”的侵权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百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麻花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有别于线下实体店销售,商家在电商平台中设置的商品名称成为消费者搜索、识别所需购买商品的重要途径,因此,百顺公司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的“陈麻花”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品,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根据商品详情显示,百顺公司所售的商品实际为“建湘”牌,生产厂家为浏阳市建湘食品炒货厂,与陈麻花公司并无关联,因此,百顺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陈麻花”字样的行为,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来源于陈麻花公司,故构成商标侵权。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都是属于商品侵权的,消费者和被侵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对此,法官提醒电商商家,要诚信经营,搭便车、蹭流量的行为不可取,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要“擦亮双眼”,仔细阅看商品介绍,避免买到“山寨品”。
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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