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忠良在《光明日报》撰文说,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于健全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虽然我国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进行了描述,但并没有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概念,如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市场地位等,大部分地方将村民委员会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地位,也不利于其从事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为此,必须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规定其具体的组织形式、规范章程、合法的法人主体地位等,使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更为具体化。
二要协调承包农户与经营主体间的利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包括占有权、处分权等用益物权,但对于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各自的权能划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承包权与经营权权能的划分,一方面要考虑土地对于承包农户的收益和社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土地为经营主体带来的收益及农业生产方式的优化功能。要将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充分协调承包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以保障农村土地用途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工商资本的过多进入会造成粮食种植面积缩减、农地非农用等一系列风险。国家应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限制农村土地用途,以保证农地农用。同时,相关部门应引导经营主体实行科学种植,以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