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猎杀两只白鹇受罚又获刑

  近日,在山上猎杀了两只白鹇的被告人朱某,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应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要求,判令朱某赔偿国家损失1万元。
  白鹇,又名银鸡、银雉,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8年1月29日,接群众举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在朱某家的冰箱里,发现速冻的若干动物尸体,其中有两只野鸡模样的尸体,遂送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该两只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
  经立案侦查,朱某的涉猎行为浮出水面。原来,朱某的家位于森林茂密的衢江山区,是野生动物常出没的区域。朱某看见家门口的野味心里痒痒,于是到集镇上买来铁夹等捕猎工具,设套安放在附近山场上。2017年9月起,朱某先后猎捕到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捕到后主要用于自己食用。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朱某在山场上又先后夹到两只类似野鸡一样的漂亮鸟(实为白鹇),他把两只鸟速冻于冰箱,打算过年过节时拿出来享用,最终被森林警察发现端倪而案发。
  说法:经衢江区林业局鉴定认为,涉案野生动物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部门2017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确定白鹇的基准价值为1000元,根据该评估方法第四条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的规定,确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单只价值为基准价值1000元的5倍即5000元,两只价值合计为1万元。
  衢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时,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无犯罪前科,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朱某赔偿2只白鹇的整体价值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人朱某亦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并当庭作出判决。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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