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偷拉电线触电身亡,谁之过?

  2015年上半年,仙居县横溪镇人沈某看准商机,与朋友徐某、卢某合伙在横溪镇苍岭坑村的高山上养羊,口头约定沈某和卢某各占四分之一合伙份额,徐某占二分之一份额。
  三人买来羊仔后,在山上搭建了一个羊棚和一间简易房。可是,由于高山上无法申请用电,给生活和管理带来很多不便,于是三人一合计,决定到附近的电线杆上搭线,引电到居住的地方使用。2015年6月12日上午,沈某在搭线过程中触电身亡。事发时,徐某和卢某在附近放羊,没有参与。
  沈某家有年迈的父母和一双年幼的儿女。事后,沈某的家属将徐某、卢某以及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97万余元损失。沈某父亲认为,沈某是在从事合伙事务中触电死亡的,其他两个合伙人理应按照合伙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供电公司架设电线不合格且疏于管理,存在过错,也应该赔偿。对此,徐某和卢某辩称,两人当时没有参与搭线,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不愿承担责任。供电公司则认为,沈某是由于窃电行为造成触电死亡的,他们不会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近日,仙居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合伙人徐某赔偿24万余元,卢某赔偿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的争议问题有两个:一是供电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卢某和徐某是否应该赔偿。
  其一,可以从供电公司与沈某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来判断。即便供电公司架设电线杆存在不规范情况,但本案沈某死亡的原因是其在乱搭线用电过程中触电死亡的,与供电公司架设电线杆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其二,乱搭线用电属于违法行为,不应该成为合伙事务,也不能以合伙事务受损而要求按照合伙比例进行分摊。但是,搭线行为是三人共同商量决定,且作为合伙人,应该对相互之间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因此,虽然徐某和卢某当时没有参与搭线,但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沈某等三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结合合伙的比例,酌情确定由沈某自负40%责任,徐某承担40%责任,卢某承担20%责任。
张茹颖 吴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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