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1日,王先生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后,购买了该银行代售的一款保险理财产品。约定交费3年,首期保险费为5万元。客户经理潘小姐计算,王先生的保单预期收益为“每年5万,5.2%,7800+5200+2600=15600”,另银行存单收益为5400元。
为缴纳保费,王先生在该银行存入15万元,并开通手机短信通知。随后,银行划扣5万元作为第一期保费,并出具银行代理保险收费收据。剩余的10万元,王先生分别将5万元存入定期一年、5万元存入定期两年,计划作为接下来两年的保险费。然而,2015、2016年,王先生的账户均未能成功扣划保费。原来,2015年2月,王先生收到过保险公司发来的一则要求续交保费的短信。王先生问潘小姐,要不要将钱取出重新办理。潘小姐问他卡里有没有钱,王先生说,卡里的钱一直没有动过。潘小姐说,那就无需理会短信,卡里有钱就可以。
王先生说,买保险理财产品时,潘小姐并没有告知他存了定期后需变成活期才能缴纳保费。协商不成,王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补上利息差额7142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3000元。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制定理财计划时,应当明确告知客户该项业务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操作流程以及业务风险。“定期存款到期后需销户转为活期,才能成功扣划保费”,这是影响原告获得预期理财收益的重要事项。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明确告知上述事实,故被告在该项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未能成功扣费的信息后,未与保险公司核实缴费情况,亦未核实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损失的认定,如果收益账户成功扣划保费、保单有效投保,原告将获得收益共2.1万元。现原告实际获得退保收益 5538.11元、存款收益8319.86元,差额7142元系原告实际损失。近日,法院对此案件做出判决,确认被告担责80%,即向原告赔偿5713.60元。 陈颖婷 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