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买鲜花拍照发朋友圈被诉侵权

  廖珍珍因为亲属要过生日,向曾是同学的汪华玉订购了一束鲜花,廖珍珍对花束拍照,并在微信上与朋友分享,谁想这竟引起了作为法式花艺师汪华玉的不满。之后,廖珍珍、汪华玉对此事进行了沟通协商,廖珍珍将涉案花束在朋友圈删除,并在微信交流时向汪华玉道歉。不过,双方对于赔偿一事始终没有谈拢。最终,汪华玉选择诉至法院,要求廖珍珍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鲜花设计的合理使用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文中均为化名)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能否被视为作品的关键条件,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汪华玉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了法式花艺师证、杂志采访页、网络报道截图、微博截图等,证明其为专业的花艺师,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汪华玉主张其设计的花艺作品是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而设计,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等方面均体现了其独特特点。而廖珍珍则认为,涉案花束造型线条与一般花束区别不大,造型设计较为简单,色彩搭配并无新意,没有任何个性、特色可言,不具有独创性。
  法院认为,汪华玉对于作品的创作性,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阐释,而廖珍珍虽然认为其与普通花束无异,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从廖珍珍作为消费者在汪华玉处购买花束的事实本身来看,也能够说明其对于汪华玉制作的花束在主观上是认可的。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具有实用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廖珍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华玉著作权这一问题,法院认为,廖珍珍将涉案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传播范围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且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并未给汪华玉造成不良影响。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汪华玉的诉讼请求。
徐鹏 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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