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黄某等6人是好友。2015年8月19日晚上,黄某邀请林某等6位好友参加其组织的饭局。林某受邀后遂骑摩托车前往约定饭店。席间7人相互敬酒,共饮白酒2瓶,但未出现逼酒、劝酒现象。席间,好友袁某因身体不适,只喝了半杯酒就先行回家,其余6人在饭局结束后才陆续回家。其中,林某骑摩托车回家。
出饭店一公里左右,林某在公路上摔倒受伤。黄某等人得知情况后立即通知林某妻子,但并未报警。林某妻子赶到现场见林某头部正在出血,便要求周围人报警救助。事发后,林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66998.82元,而且最终成了植物人。经鉴定,林某伤情构成一级伤残。林某的妻子就林某受伤的赔偿事宜与同饮者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6名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40%。
分析: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酒后驾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危险,但其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最终发生意外事故成为植物人,原告的行为与该严重后果之间存在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担责89%。
6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饭局上有相互提醒、相互关照的义务,但其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受伤成为植物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六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比原告小,应共同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除袁某外,其他五被告分别担责2%。再次,因被告袁某先行离开,其责任相较其他五被告又更小,担责1%。经法院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1393837.40元。结合原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黄某等六被告共担责11%,共需赔偿原告损失153322.11元。
徐明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