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刘某夫妇于2012年5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悦悦,因两人在悦悦出生前已生育两个女儿,加之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就决定送养。而张某、黄某婚后多年未育,黄某与庞某夫妇系远房亲戚关系,在探亲时获悉庞某夫妇有送养小孩的意向。在悦悦出生后一个星期左右,双方达成口头收养协议,张某夫妇随即将悦悦带至江苏生活。
2012年12月,张某夫妇以捡拾到弃婴想抱回收养为由,共同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证。后民政部门发布了寻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因公告到期后无人认领,民政部门向张某夫妇发放了收养证。2015年8月,张某与黄某在法院经调解离婚,并约定悦悦随父亲张某生活。
2016年,庞某夫妇以自己经济条件好转,张某、黄某因离婚不能给悦悦一个完整温暖的家庭,以及两人以抚养弃婴为名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应属无效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对悦悦的收养无效,同时返还悦悦的抚养权。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送养及收养协议,但庞某夫妇送养悦悦,张某夫妇收养悦悦系事实。张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能生育,收养当时均已年满30周岁,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实际上悦悦被收养后,张某夫妇待之如己出,满足了悦悦日常生活、学习所需。张某夫妇以弃婴名义办理收养证,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但对存在瑕疵收养登记行为的处理应由民政部门负责,当事人可通过行政途径处理。故判决驳回庞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庞某夫妇因家庭经济困难自愿将悦悦送养,张某、黄某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故该收养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至于张某与黄某离婚时协议悦悦随张某生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为由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顾建兵 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