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元鹏近日在《法制晚报》撰文说,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泰州农科所的研究人员近日打算对20亩种植了6年的芋头进行采集收获,却发现芋头被周边村民几乎偷光。该农科所在400余亩蔬菜培育基地里种植着用于科研的各类农作物,今年已多次出现被盗的情况。当地警方表示,由于未达到犯罪数额标准,无法予以立案。
把科研人员用于研究的农作物给偷吃了,类似的案例以前也曾出现过。2010年8月,4名河南籍民工翻墙进入北京市林果研究所,将科研人员花费10年心血、累计投资40万元种植的葡萄偷吃了。4名民工以涉嫌偷窃罪被捕,而他们偷吃的葡萄作价仅1.1万元。
这一次被偷吃的芋头,尽管研究员认为“也许有成百乃至上千万的损失”,但警方只能按照芋头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算到每个村民头上,涉及金额仅数十元。
无论“芋头案”还是“葡萄案”,警方为科研单位损失农作物的作价,都远远低于研究所付出的人力、财力成本。所以,对于科研单位的农作物损失,不能仅仅以表面的经济损失来计算。盗窃罪是否立案,也不能光看涉案金额,警方应详细调查、比对,看是否存在“多次盗窃”的行为。另外,对于群体性哄抢事件,警察不能有“法不责众”的观念,批评教育代替不了法律。要避免偷吃芋头之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仅靠科研所加装摄像头恐怕难以奏效,还得依靠警方严格执法带给村民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