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唐豪
本报讯 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以及下级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省农业厅政法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对农业安全生产也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如沼气生产、农机作业等。根据《条例》,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培训,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条例》,把安全生产各项举措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