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未成年少女随母进厂务工操作机器时受伤索赔遭拒

  2015年4月,小敏母亲到永嘉一家五金厂上班,工资按件计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还未成年的小敏也会跟随母亲到厂里,在同一机器上操作,小敏所做件数计入其母亲名下。
  2015年4月23日,小敏在操作过程中,右中指被机器压伤。事故发生后,小敏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中指中节远端完全性离断。2015年5月7日,小敏出院。住院14天的医疗费用已由这家五金厂垫付。
  2015年8月6日,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系工作时被机器压伤致右中指中节远端完全性离断,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原告未满14周岁。
  事故发生后小敏的父亲多次就赔偿问题与五金厂协商,但五金厂均予以拒绝。因此,小敏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五金厂赔偿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8万余元。
  被告五金厂辩称,原告与被告并无劳动关系,亦不构成非法用工。原告至事发当天尚不满14周岁,被告不可能招用其为工人,其在车间受伤,主要原因是家长监护不到位,主要责任也在家长即监护人一方,不应该将孩子带到自己的工作区域。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小敏与被告五金厂之间是否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对于原告在被告开办的五金厂内机器上受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实事故发生前原告在被告机器上工作的事实,结合原告在工厂里操作机器受伤的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在工作中受伤。
  被告认为原告并非被告的员工,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符合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需向伤残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五金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敏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胡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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