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雇员归途车祸身亡家属诉请雇主赔偿

  去年底,正值农闲时节,老陈给杜某打电话,雇请他一起去帮一个养殖户抓鱼,杜某接受了老陈的雇请。当日下午,老陈、杜某和其他4名工人下鱼塘抓鱼至18时左右。完工后,老陈、杜某均在鱼塘主人家吃饭结账后离开。
  然而,不幸却不期而至。回家途中,杜某驾驶摩托车在一立交桥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勘验后作出事故认定,事发地为下坡路段,事发时为夜间,该路段没有路灯照明,杜某未谨慎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的家人认为老陈对杜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一是杜某受雇去捕鱼的当日气候寒冷,而作为雇主的老陈却对下水作业未提供相应的保暖措施,当天的捕鱼工作时间过长,导致杜某体力透支、发生身体不适,在此情况下老陈也未送杜某回家,因此老陈存在严重过失;二是老陈在事故发生后不久路过现场,明知是杜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却未停车救治,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造成杜某当场死亡。他们还坚持认为,雇员回家途中是雇用关系的延续,也属于雇用关系的一部分。老陈作为雇主未尽照顾被雇用者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杜某的家属将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老陈承担杜某车祸死亡7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5万元。
  而老陈则认为,杜某与自己是一种不固定的临时性的合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要承担责任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即劳务伤害和存在过错。本案的死者杜某并非因劳务而死亡,是因为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交警给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杜某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自己对杜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作为雇主对雇员并不存在所谓的照顾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家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杜某进行了长达7个小时的水下作业,也未能举证杜某因受寒受冻而导致身体不适,并且将身体不适的情况告知老陈,因此原告提出的老陈应当承担送杜某安全回家的义务没有依据。
  针对原告的第二项主张,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当日,杜某、老陈吃完饭先后离开养殖户家,老陈虽经过事故现场,但其表示并不知道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为杜某。原告认为老陈明知杜某发生事故而未施救,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老陈在经过事故现场看到摩托车倒地,应负有道德上的下车查看及施救义务,虽然老陈以其不清楚是杜某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而未下车及施救,但是其仍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原告以此要求老陈在法律上承担未施救的过错责任没有相应依据。老陈对杜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老陈基于曾经多次雇请杜某劳作,与杜某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在庭审中也认识到自己在道德上的欠缺行为,表示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拿出2万元作为对杜某父母、妻儿的补偿。法院认为,老陈的行为系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予以支持。
安海涛 黄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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