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农批市场续享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财政部网站近日发布
  通知称,为进一步支持农
  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自
  2016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继续对农
  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优惠。
  通知称,对专门经营
  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
  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
  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
  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
  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
  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
  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
  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
  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
  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
  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
  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
  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据新华社 申铖 韩洁/文201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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