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近日发布
通知称,为进一步支持农
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自
2016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继续对农
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优惠。
通知称,对专门经营
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
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
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
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
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
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
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
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
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
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
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
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
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据新华社 申铖 韩洁/文201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