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养生汤”喝出病餐厅应否担责

  某餐厅推出“冬季养生保胃汤”系列。患有胃病的王先生,一周前曾前往食用并花去90元餐费。岂料,用餐后过了一个小时,王先生便腹痛难忍,经确诊,系急性食物中毒。原来,餐厅的“冬季养生保胃汤”系胡乱配置,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有的药材、食材还相克致毒。王先生向餐厅索要2000余元医疗费,餐厅却表示拒绝。那么,餐厅应当担责吗?
  说法:餐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看,餐厅难辞其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厅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自行盲目配置“冬季养生保胃汤”,甚至有的药材、食材还相克、有毒,既是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极不负责,也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而该法第四十九条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鉴于王先生已经受到损害,因此餐厅必须赔偿。
  另一方面,从食品安全角度讲,餐厅应当担责。《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也指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餐厅确是将相克、有毒的药材、食材作为煲汤原材料,制作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冬季养生保胃汤”的情况下,王先生不仅可以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还可以另行索要1000元赔偿金。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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