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及7月3日,杜女士分别将2万元及5万元转账至王某名下账户,后发现转账错误,要求王某返还该款,王某称该7万元是杜女士用于偿还欠款的,无需返还,协商无果后,杜女士将王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杜女士诉称,该两笔转账款本来是想转到张姓朋友处的,自己并不认识王某,也没有及时发现转账错误。王某辩称,自己与杜女士夫妻原本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初,杜女士丈夫向自己借款7万元用作经营快递公司,约定一个月内还清。2014年6月13日,杜女士丈夫用其妻子的银行卡先行还款2万元,2014年7月3日,再次还款5万元,两次还款都是通过银行ATM机转账的。转账时,ATM机都会要求转账人多次输入卡号,多次核对均未发现错误,与常理不符。倘若没有交易基础,杜女士不可能有自己的卡号;如果是操作失误,那她为什么没有报案,也没有寻求工作人员帮助。时隔20天后再次重复操作,同样没有寻求救助。因此,“操作失误”是捏造的,请求法院驳回杜女士诉求。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杜女士称该两笔款项本应是转到张姓朋友处,然而其张姓朋友的账号与王某的账号差异巨大,杜女士无法合理地对王某的名字、账号与其所称的张姓借款人相混淆作出解释。杜女士称其与王某互不认识,但却前后间隔约20天分4次(每次转账需输入并确认账号两次)向王某账号转账,且在得知转账错误后,也没有报警,其所称操作失误的行为与常理不符合。
本案中,杜女士对其所主张的转账错误的事实,未尽到足够的举证责任。而王某辩称杜女士的转账属于对其借款的还款,还款后借条已经撕毁,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综合双方举证情况,法院认为杜女士主张涉案款项属不当得利事实依据不足,其返还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宁宇 夏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