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商家推出消费卡,如超市、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健身美体店、洗车店等,我们的衣食住行似乎越来越离不开各种消费卡。然而,近年来涉及消费卡的各种消费纠纷也时常发生,消费者经常碰到商家设定的不合理条款,遭受经济损失。
近日,消费者刘女士向武义县消保委反映,她2011年购买的某超市不记名消费卡由于“过期失效”,无法正常消费。经与该超市协商,超市同意其继续使用该消费卡,但必须到指定门店一次性消费完。刘女士觉得不合理,遂向消保委寻求帮助。经协调,最终超市为刘女士更换了同面值新卡。
前不久,武义县消保委还接到了消费者王女士的投诉。王女士反映,她2010年办理的实名洗浴卡,因过了有效期,店方不再让其继续消费,卡里还有4000多元的余额。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后店方同意让王女士继续使用2000元。王女士虽然觉得不合理,但又不想走司法途径,最终无可奈何选择与店方达成调解协议。
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日常接触的“消费卡”大多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2012年开始实施的商务部令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管理、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有效期,该《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据此,刘女士的消费卡是不记名卡,虽然超过有效期,但超市应无条件为其办理激活、换卡等服务;王女士的消费卡是记名卡,不应设有效期。 金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