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法制

……案例分析……

抑郁症患者医院坠楼

法院:医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

  2014年7月的一天,李女士在丈夫、儿子(未成年)的陪同下,前往医院门诊楼心理科就医。因当日为周六,心理科不接诊,医院门诊楼只有一楼有诊室开放,李女士未能接受心理治疗。李女士趁丈夫离开之机,独自一人进入医院门诊楼三楼天台并坠楼,致多处骨折。事后,李女士诉至法院。
  李女士称,其因到门诊楼三楼找厕所,找不到返回的路而误入三楼天台,天台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致使其坠楼。且医院作为专业的心理疾病治疗医院,其挂号医生在知晓李女士为抑郁症患者后,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而医院门诊楼三楼通往天台的门未上锁,导致自己不慎坠楼。
  医院方辩称,事发当时,医院工作人员看到李女士坐在三楼天台护栏上欲跳楼,及时报警并对其劝阻,但李女士不听劝阻,自行跳下并受伤。李女士坠楼后,医院及时抢救,作为医疗机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危急事件的处理义务。医院门诊楼一楼、二楼均有厕所,李女士没必要到三楼找厕所,不存在误入的可能。另外,三楼天台外围设有护栏,护栏高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非有意攀爬,不可能发生坠楼事件。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实践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其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担责。
  本案中,门诊楼一楼、二楼均有厕所,李女士就其到三楼找厕所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且三楼天台外围均有水泥护栏,医院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对李女士所述系误入三楼天台并失足坠楼的主张不予采信。李女士并未在医院进行抑郁症治疗,且不能仅依据患有抑郁症认定李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超出其医疗责任范围之外的责任。另外,事发当日,李女士系在其丈夫及儿子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其丈夫在知晓李女士系抑郁症患者的情况下离开李女士,由李女士与未成年的儿子单独相处,致使李女士自行进入门诊楼三楼平台并坠楼,故李女士的家属对李女士的坠楼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在医院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李女士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西海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