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4日,雷某向其好友熊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熊某人民币15万元整,从3月份开始每月还款3万元整”。因雷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熊某于5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雷某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按借条约定,熊某诉请雷某归还借款时,债务未全部到期。熊某能否就全部债务主张权利,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雷某向原告熊某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出具借据后,雷某理应按约每月归还借款3万元,但其一直未能按约按期归还借款。雷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使熊某合理地认为其将继续不履行合同义务。雷某对已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预期违约,其行为侵犯了熊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熊某要求雷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说法: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债权,但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债权,这即为预期违约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法理依据,也是受害人享有先诉起诉权的权利基础。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在一方当事人构成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有三种方式: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直接行使先诉起诉权;待履行期限届满后,追究违约方的实际违约责任。
本案中,熊某采取的是第二种救济方式,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张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