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农村房屋买卖有限制,若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在同村人之间买卖农房是否有效?近日,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
2013年,村民吴某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便打算将老家农村一栋三层楼房卖掉。同村村民陈某看中了吴某的楼房,经亲戚撮合,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吴某将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先付定金5万元和购房款15万元,所欠15万元于2014年底还清。后陈某发现吴某的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便不再支付剩余购房款,并通过村干部向吴某索要定金和已支付的购房款,但吴某不同意。陈某遂以吴某故意隐瞒事实,且房屋买卖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吴某立即退还定金和购房款共20万元。
吴某则辩称,两人签订协议前自己就讲明了此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协议中也未提及需提供两证。故吴某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否则5万元定金应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经过原、被告双方所在村委会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吴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20万元给陈某。
那么,同村村民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为什么一定要经村委会同意呢?这是因为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是由村集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建造房屋后,房屋所有权人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由于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买卖,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也就必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发生关系,因此有必要征询村委会的同意。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买卖行为经村委会同意并备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复申请宅基地的目的。 王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