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护栏断裂致候诊儿童受伤

医院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医院护栏断裂,致候诊儿童坠落受伤。近日,某法院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认为医院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家长监护不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8.5万元。
  2014年3月,小华的母亲阿茵带小华到某医院门诊楼二楼看病。当天看病的人很多,在候诊区排队时,小华独自一人跑向楼梯出入口的护栏处,踩在护栏最下面一栏上,该护栏断裂,小华随即坠落。
  小华坠落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1.3万元,医院已全部垫付。2014年7月,原告方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小华因意外从高处坠落致右股骨下端干骺端骨骺线形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予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60日。原告方支付了司法鉴定费1300元。
  之后,小华的家长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3.5万元。审理中,被告认为,本案过错在于原告;坠楼处不锈钢断裂是施工质量引起的,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原告诉求的损失计算存在不合理地方。法院查明,事发后原告家人并未报警,被告医院保卫科于事发后两个多小时将事故情况告知警方。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华事发时不满6周岁,看病时医院人员众多,其监护人未能随身看护,最终导致其随护栏一起坠楼,实属监护不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多种因素,法院酌定医院承担89%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合计为10.5万元,综合涉事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并扣除医院已支付的医疗费,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8.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称,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经营人,应对进入活动场所内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医院应保证其公共建筑、安全保障设施安全可靠,避免他人受到人身损害。本案中,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对事发护栏进行了充分的保养、维护,且不满6周岁的儿童在护栏上与整块护栏一同坠落的情况也足以证明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安海涛 吴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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