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酒不成宴”,酒席中劝酒拼酒也成了一些人感情交往的直接手段。不久前,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喝酒死亡引起的民事案件中,不但劝酒方承担了责任,甚至连死者也承担部分责任。
宣某与妻子早年离婚后一个人来诸暨打工,平常除了喝喝小酒没有别的爱好,王某和宣某同在一个工地打工,私交甚密,因双方分别育有一儿一女,便常以“亲家”互称。不幸的事就发生在这两位“亲家”身上。
2012年4月18日晚,王某邀请宣某到自己家吃晚饭,因知道宣某爱喝酒,特意让妻子张某去隔壁小店买了一瓶黄酒。席间,宣某没多久就喝完了黄酒,仍觉得不够尽兴,继续讨酒喝。这时,宣某发现王某家中楼梯下的桌子上放着一瓶酒,问“那是什么东西”,说要“搞点喝喝”。张某说那是自己父亲用来治腰痛的,不能多喝,只舀了一点给宣某尝尝,宣某觉得好喝,执意要多舀些来喝,张某便在一次性杯子中倒了半杯药酒给宣某。
晚上8点多,王某夫妻用面包车将宣某送至工地,路上宣某表示不舒服,并出现呕吐、发麻、冒冷汗等现象。到工地后,王某劝说宣某去医院,但宣某一直拒绝,王某夫妇便离开工地。不久后,宣某便停止了呼吸,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宣某家属随即向派出所报警。
警方调查,宣某所喝药酒是经中药处方浸泡制成,处方中的中草药制川乌、制草乌为含有毒乌头碱草药。宣某心血中也检出这一成分,且中毒症状相符,警方判定宣某系酒后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排除他杀。
处理完后事后,宣某的父母将王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一家赔偿损失。王某一家认为,宣某素有爱酒嗜酒的特点,其间,曾告诉他药酒是治腰痛的,不能喝,事后也反复劝说宣某去医院救治,但宣某一直拒绝,他们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并认为宣某父母的赔偿要求不合理。
诸暨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宣某的死亡与过量饮用药酒存在一定关系,王某一家在宣某未明确药酒是否可供正常人饮用的情况下,仍给宣某饮用,在发现宣某出现出汗、呕吐等症状后,未及时将宣某送往医院救治,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度饮酒,且拒绝就医,延误了救治,对自身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王某一方赔偿宣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76万余元。宣某父母对判决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颖 杨敏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