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承包地里挖出的乌木该归谁

不明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上缴人应获奖励

  吴某在自家承包的玉米地旁的河沟里发现了几截被水冲出来的小木头。看似平常的木头,却引起了吴某极大的兴趣。吴某把这几根小木头拿去鉴定,发现是乌木。吴某怀疑,被水流冲出的小木头只是一个信号,他家的农地下面还埋有更大的乌木。
  后来,吴某专门请来专业勘探队伍。“勘探费5万多元,加上路费等总共花了7万多元。”之后吴某又雇了一台挖掘机,经过5个多小时挖掘,乌木终于露出真容。“当天挖了三分之二。这根乌木很大,根部的直径约有1.6米,树龄或上千年。”
  吴某估计乌木价值200万元左右。老刘是吴某的邻居,他听到传言,乌木的价值已涨到千万元。
  此后,“当地镇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他们不让挖,说是上面安排的。我就停下来了。”吴某说。随后,镇上天天派人来守着。但乌木的挖掘并没有停止,只是大家都没谈乌木的归属问题。
  吴某认为乌木归其所有,因为乌木是在他家的承包地里挖出来的。为了证明这一点,吴某还专门拿出了土地证,家里确权的地一共有9.6亩,只是这份土地证上并没有图示。
  但是,镇里第一天还是吊走一根小的乌木,第二天又将一根最大的乌木吊走。“这根乌木重达61.5吨,长33.8米,听说可以申请吉尼斯纪录。而且这根乌木属于贵重的金丝楠木。有乌木爱好者称,价值远远超过千万元。”吴某说。
  分析:村民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里发现了乌木,且花钱请人勘探开挖。该乌木究竟该归谁?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因此,可以认定该乌木属于国家所有,至于是政府哪个部门来接收,则不影响乌木的所有权归属。
  尽管《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挖掘埋藏物所花费用的承担给出明确规定,但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其中的公平原则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
  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判决。
  因此,本事件中,吴某在开挖乌木前期已经投入了勘探费用,之后请人挖掘又投入部分资金,再加上挖掘过程中造成的花木、农作物的损毁,这些都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从公平的角度,受益人政府部门理应给予其合适的补偿。
小贴士:
  乌木(又名阴沉木),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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