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立法法与老百姓有啥关系

  •   3月5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三分之一。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立法法修改的关键问题是立法权划分和立法监督,但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最关心的问题是“公民怎么参与立法”。这部“高大上”的宪法性法律,在全国人大代表胡连松看来,与老百姓的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密切相关。
    “收税”没那么容易了
      去年底至今年初,国务院下文,成品油消费税连涨3次,以后是不是就不能随便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立法法通过后不能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1985年的授权决定废止以后才能彻底解决。”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
      其实现行立法法早就规定,关于税收的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这叫做“专属立法权”(现行立法法规定了9项专属立法权及一个兜底条款),不过30年前全国人大作出了两个涉及税收的授权决定。
      现行18个税种,全国人大立法的只有3个,其他15个税种是依据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暂行条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完善授权立法制度,明确授权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即“授权受限”。
      如果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怎么办?现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了16个授权决定,其中1984年和1985年两个涉及税收的授权决定十分重要,据此国务院制定了很多税收的暂行条例,目前,1985年的授权仍有效。
    “红头文件”没那么任性了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车辆限行、住房限购等政策,今后是不是就有了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巡视员郭林茂表示:“现实生活中限制老百姓权利的‘红头文件’很多,立法法修改后对之前的不溯及既往,但会推动规范,同时政府部门不能发新的‘红头文件’来限制、侵害公民权利。”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当前,一些具有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饱受诟病,有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有的相互“打架”,有的“发而不废”,有的“暂行规定”甚至“暂行”了几十年,损害老百姓利益,也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地方立法”没收那么紧了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较大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目前全国共有设区的市284个,其中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草案规定意味着,这235个设区的市将被赋予立法权。现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4个经济特区所在的市。
    老百姓对立法有了更多发言权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中提出要广泛征集意见;在法律修改程序中也明确要“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即“民众可从法律规范的被动调整者成为主动参与者”。
      同时,民众还能参与立法监督。立法法修改拟赋予200多个设区的市立法权,如果民众发现当地出台的法规与上位法有冲突,制定的规章损害自身权利等,可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将予改正或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地方的法规与国家法律有冲突,老百姓是可以去告的”。
    商西 刘甦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