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发过销售提成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邓女士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达成了一份《销售协议》,约定邓女士为公司的销售人员,公司发放工作证等证件;邓女士从事销售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邓女士没有底薪,只按销售金额的10%提成等。
  3个月前,邓女士在与客户谈好业务返回公司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不仅花去 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而当邓女士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却被其拒绝,理由是工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邓女士只是按提成享受待遇,不能认为彼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说法对吗?
  分析: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邓女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邓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同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邓女士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即邓女士已经接受公司的管理,加之,公司向邓女士发放了工作证等证件。因此,双方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特征,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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