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继子理应赡养老人

  樊老太今年80岁,有两个孩子,但两个孩子均是其亡故老伴与前妻所生。樊老太自结婚后就与两个孩子生活在一起,把一生的心血和积蓄都用在了孩子身上。然而,在老伴去世后,其中一个儿子把房子变更到自己名下,两个孩子对樊老太的态度也发生改变,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樊老太发生争执。后来,樊老太身体越来越差,两个孩子非但不带樊老太看病,也不照顾她。那么,这两个继子是否有赡养樊老太的义务呢?
  说法: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虽然樊老太与儿子是继母子关系,但樊老太因多年的抚养,已与继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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