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农村产权交易监管细则落地

明确交易品种不涉及集体土地承包权

  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日前正式印发。
  近年来,随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据农业部信息显示,这些服务平台主要有农村土(林)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两大类。据了解,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已有800多个县(市)、1.3万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林业系统成立了1200多家林权交易机构。到2014年10月底,全国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安徽、山东、成都、武汉、杭州、广州、昆明等11个省级或省会城市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意见》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由当地政府审批。当地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此外,县、乡一级流转服务平台是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现阶段市场建设应以县域为主,确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立覆盖地(市)乃至省(区、市)地域范围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
  《意见》对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指出,交易品种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摘自《经济参考报》 林远/文 2015年1月21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